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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报告签署后,中标合同履行前可以重新评审吗(1/2)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18/8/9 0:24:06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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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评审报告签署后,中标合同履行前可以重新评审吗
描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64条的“重新评审”,在( )内可用。

     A    评审结果汇总后,评审报告签署前

     B    评审结果汇总后,评审报告签署前

     C    评审报告签署后,中标合同履行前

     D    中标合同履行后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解决方案1:

    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评标组织、采购文件、评委主观因素等种种原因,政府采购项目发生评审错误后需要进行重新评审。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规章是不鼓励重新评审的,因为重新评审可能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也容易产生腐败。但在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某些情形允许重新评审。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准确掌握重新评审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否则可能导致采购结果无效。

    重新评审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中并未直接规定重新评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中“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如果发生评审错误的情况只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第一次对重新评审作出明确规定。梳理可知,对重新评审予以规范且未被废止的有如下法规文件。

    69号文明确,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明确,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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