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主要介绍了"世界别为我担心 别担心专车垄断涨价了,最可怕的事情不在这里",主要涉及到世界别为我担心方面的内容,对于业界科技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参考一下:
作者 徐文君 原载“徐而道来”公众号这几天圈子里讨论最多的无疑是滴滴收购优步的事件。以一个愤青心态来讲,本土的独角兽把外国新娘娶了过来,可喜可贺;以专业商业...
作者 徐文君 原载“徐而道来”公众号

这几天圈子里讨论最多的无疑是滴滴收购优步的事件。
以一个愤青心态来讲,本土的独角兽把外国新娘娶了过来,可喜可贺;以专业商业评论的角度看,收购预示着互联网创业危机和资本寒冬;而对劳苦大众们而言,最关心的无非是:打车补贴会停止吗?会涨价吗?
两家合并的重要原因,就是在价格上厮杀得过于惨烈,都伤不起。创始人、投资人都面对巨大的压力,双方最终选择了停战牵手,共赴前程……所以,将来补贴力度减少必然的。
问题是涨多少。
按照现在“倒贴”的方式肯定行不通,涨价后至少要归于市场理性。这个理性点在于,司机不至于会罢工,而消费者不至于改换其他交通工具。
那么,在两家的合并是否构成垄断呢?在垄断的市场下,必然会推高利润,侵害消费者和司机的利益。
在这一问题上,赞成其垄断性质的言论基本有以下两个观点:
1、“数据派”:两家合并占据了网约车市场的90%份额,而这一领域的经营模式具有其独特性,足以控制市场定价;
2、“愤青派”:这次工商总局依然不作为,美国政府部门在反垄断事件上屡次发挥积极作用,咱们的相关部门到了该行动的时候了!
我的观点是:网约车是互联网平台型商业模式,这种模式下,不可能发生垄断。
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得从“垄断”这个名词的源头说起。
美国反垄断历史
第一部反垄断法诞生于十九世纪末的美国。当时,工业革命让美国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生产迅速集中,在煤炭等行业出现的垄断泛滥严重损害了美国的市场秩序和民众利益。1890年,国会颁布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
后来,该法案经过了长时间的补充和修正,并且在100多年的时间里裁决了许多重大经典案例,对世界经济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比较着名的有:洛克菲勒家族的“石油帝国”因垄断市场在1911年被肢解为30多个独立石油公司;曾垄断美国电话市场的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在1984年被分离成一个继承母公司名称的电报电话公司(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7个地区性电话公司。还有在金融界一度形成垄断的摩根集团,于1935年一拆为二,成为现在我们熟悉的摩根大通(小摩)和摩根士丹利(大摩)。
好,在此先停顿一下,有没有注意到上述的三个反垄断案例,他们所在的行业--能源、电信、金融,他们都具有排他性的资源。插播一段,刚公布的财富500强,中国上榜企业大多在这三个领域。
我们先把这个观点放一下,拉回到近代的反垄断事件。
近年来,最着名的反垄断案例当属微软的官司。二十世纪90年代,如日中天的微软公司因被指控通过Windows“捆绑”销售其他软件(IE、office等),从而构成了市场垄断而遭到司法部起诉。最后的判决,微软虽然最终没有解体,但向竞争对手付出了7.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
但这一事件的定性,和之前的三个案例有着本质区别。依靠Windows强大的市场份额,微软用捆绑的方式带动其他产品的销售,但并未操纵价格。法院在最后的“事实认定书”中是这么描述的:“微软在全球个人电脑市场上占有了主导、持久、不断增长的份额,损害了竞争者,遏制了创新,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注意,法院认定这种捆绑销售行为,首先是损害了竞争者,令其他厂商创新受阻,然后才影响到消费者,无法使用更新更好的产品。
这和垄断资源并操纵价格,有着天壤之别。
垄断的误区
我们常常误解这个名词,所谓的“垄断”,在经济学上的定义是:“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我国《反垄断法》的官方定义,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所以,并不是说市场份额高了就是垄断,数字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关键在于行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限制竞争、操控市场、影响经济的整体发展。
我们无法揣测程维柳青以及他们背后的资本集团的真实用途,只能通过另一种角度分析:如果收购优步这件事情对于市场是恶意的,他们有没有可能做到呢?
答案是不能,有3点原因:
1、市场边界模糊:你算是哪门子老大?
要说市场份额,先得界定一下市场是什么。